關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湘人函[2008]99號
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及中央在長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人社廳發[2008]7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0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于6月13、14兩日進行。請各市(州)人事考試中心與民政部門相互配合,按照《2009年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工作計劃》(見附件1)要求,認真做好有關考務工作。
二、全省報名工作截止時間為2009年3月20日。省直和中央在長單位的報名時間為2009年3月9日至13日,由單位人事(職改)部門統一組織到省人事考試院(地點:長沙市湘府中路168號湖南人才大樓二樓,電話:4688383)報名,省職改辦負責資格審查。各市(州)的報名時間和地點由市(州)人事部門會同當地民政部門確定。
所有報考人員(含續報人員)報名時須提交:(一)填寫好的《資格考試登記表》(下載中心)及填涂準確的《報名信息卡》;(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三)近期同底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市(州)人事考試部門須認真做好應試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考試類別、級別、科目及代碼等報考信息數據的審核校對工作,省人事考試院不再對各市(州)報考信息進行校核。
三、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有要求的學歷和社會工作從業經歷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社會工作從業經歷是指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收養服務、社區建設、優撫安置、社會慈善、減災救災、殯葬服務、殘障康復、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教育輔導、醫療衛生及計劃生育服務、職工權益維護、青少年服務、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司法矯治以及其他領域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機構中,遵循專業倫理規范,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職業活動。
(一)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考條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3、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4、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5、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報考條件:
1、取得高中或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3、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4、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5、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6、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香港、澳門居民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資格審查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
四、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2科,符合報考條件的參考人員必須一次通過2科考試,方可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分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3科,符合報考條件的參考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3科的考試,方可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
《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計算機網絡閱卷,閱卷工作由全國統一組織實施;其余4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用計算機光電閱卷。
五、參考人員應考時,應攜帶黑色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不得攜帶計算器。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六、考試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按滾動考試進行管理,考試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如下:
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278號)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人事編制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2]281號)精神,我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57元(含上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考務費每人每科1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3元(含上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考務費每人每科18元)。
八、省民政廳負責考前培訓和考后登記管理等工作。
全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工作由省人事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組織實施好考務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