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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省社會工作者資格考試的四點溫馨提示

來源: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 2021-10-11 09:15:28

試題推薦>>2015-2020年真題】【沖刺試題免費刷】【考前5頁紙

各位考生:

2021年度青海省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社會工作者資格考試及統計專業技術考試將于10月16、17日舉行,為確保考試安全有序進行,結合防疫常態化工作要求,現將以上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相關事宜

1.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中心將于考前14天開始監測考生“信康碼”申領情況,考生應在考前14天開始體溫檢測,按照“一日一測,異常情況隨時報”的疫情報告制度,及時將異常情況通過“信康碼”報告所在單位或社區防疫部門。

考試當天,考生入場前將增設體溫檢測、身份驗證等環節,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并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安排。

2.凡是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行程軌跡有交集、接觸過確診病人及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青返青考生必須在考前主動將有關情況向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備(聯系電話:0971-8258589正常上班時間接聽),并且近14日內有國內疫情發生地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來青返青人員需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在考試當天將證明(原件)交考點考務辦,否則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3.考生進入考點時,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接受體溫測量,經現場測量體溫正常(<37.3℃)且無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若體溫超過37.3℃,需現場接受2次體溫復測,如體溫仍超標準,須由現場醫護人員再次使用水銀溫度計進行腋下測溫;確屬發熱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評估后,綜合研判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由專人負責帶至隔離考場參加考試;無法提供健康證明的,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體溫37.3℃以上,出現持續干咳、乏力、呼吸困難等癥狀)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4.考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人員保持1米以上安全防控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安排。考生應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并按照考點所在地疫情風險等級和防控要求科學佩戴口罩,除核驗身份時按要求及時摘戴口罩外,進出考點及參加考試時應當全程佩戴口罩。拒絕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考點。

5.“信康碼”的申領方法

①打開微信搜索“信用青海”微信公眾號并關注

②點擊“信康碼”

③點擊“我的信康碼”

④按要求圖示填報健康信息

⑤點擊“申領”

⑥點擊“確認提交”

二、考試注意事項

1.這些東西要帶齊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帶齊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個人身份證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派出所開具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兩證不齊者不得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要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因“信康碼”信息24小時內有效,故考生除考前14天內每天通過“信康碼”報告體溫和行程外,還必須在每個考試日之前18小時內再次申領“信康碼”,否則影響入場。

2.入場出場有時限

建議考生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學校,接受工作人員體溫檢測和身份驗證,開考前1小時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聽監考人員宣讀考試注意事項。遲到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以到達考場時間為主),2個小時后方可交卷離場。

3.找準考場再入場

請考生按照正確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未在指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的,按違紀違規行為對待。

4.違禁物品莫入場

嚴禁將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各種電子、通信、存儲、具有無線接收和電子存儲記憶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其它設備帶入考場,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現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考生在參加考試時,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集中放在物品放置處)。

5.以下物品禁出場

不能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不能損毀試卷、答題卡,否則按照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進行處置。

6.雷同檢測是常態

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成績無效的處理。

7.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路線

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8.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考點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9.三區三州考生按時進行確認認定工作

為進一步加大對“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的政策傾斜力度,做好人才人事扶貧工作,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和統計專業技術考試在“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單獨劃定合格標準。報考考生工作單位在海北州、黃南州、海南州、玉樹州、果洛州、海西州的,屬于“三區三州”考生(具體以確認認定結果為準)。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將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2021年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及統計專業技術考試三區三州考生確認認定工作。請符合三區三州條件的考生務必隨時關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發布相關公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到網站上按要求進行確認。確認工作結束后,名單將擇期在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上公示。逾期未確認或公示期沒有提出增補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三、違紀違規處理辦法(摘自《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31號令)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24311/ncms/article_N032110084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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