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航空港區組織人社局、社會事業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有關要求,現將《河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4月4日
河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為推進我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實現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民發〔2016〕186號)和《關于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豫辦〔2010〕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河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
(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是指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提供幫困扶弱、情緒疏導、精神關愛、行為矯治、社會康復、權益維護、危機干預、關系調適、矛盾化解、能力建設、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等方面服務,幫助個人、家庭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幫助面臨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體建立支持系統;組織服務對象需求評估、方案設計、項目管理、績效評價與行動研究;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幫助督導對象強化專業服務理念、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解決專業服務難題;協助做好志愿者注冊、招募、培訓與考核,引導和組織志愿者提供服務。用人單位應結合自身需求與特點明確和規范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
二、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設置
(二)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按照國家通用的專業技術崗位類別和等級進行設置,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三)正高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名稱為正高級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正高級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正高級社會工作師三級崗位、正高級社會工作師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名稱為高級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高級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高級社會工作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名稱為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名稱為助理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助理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社會工作員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四)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國家和我省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確定。
(五)以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應以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事業單位可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為輔系列崗位。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一般應低于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要求
(六)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主要包括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和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援助機構、困難職工幫扶(職工權益維護)機構、婚姻家庭服務機構、青少年服務機構、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優撫安置服務保障機構、精神疾患治療康復機構、社會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禁毒戒毒康復機構、司法行政社區矯正機構、未成年犯罪關護機構 (工讀學校) 等。
按照“先行先試、總結提升、全面覆蓋”的原則,先行在以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服務的民政、司法行政等社會工作重點領域事業單位設置。其他相關行業社會工作崗位設置適時另行明確。
四、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任職條件
(七)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基本任職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主要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遵守《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社會工作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八)聘用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除必須具備國家、省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外,還需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高級社會工作師:持有高級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且具備解決疑難專業問題,牽頭策劃、實施、評估服務項目,開展專業督導和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的職業能力。
2.社會工作師:持有中級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且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10個直接服務案例,服務案例應有完整記錄。
3.助理社會工作師:持有初級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且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5個直接服務案例,服務案例應有完整記錄。
4.社會工作員:未考取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如下人員:持社會工作及社會學、社會政策、民政管理、社區管理等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且3年內接受社會工作業務培訓學時累計超過120學時的從業人員。
(九)社會工作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五、設置方式
(十)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主要通過崗位設置方案變更調整的方式進行設置。單位現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比例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新增崗位應優先增加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狀況逐年逐步到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出現空缺的,原則上優先引進、招聘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或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通過崗位轉崗競聘、內部選拔符合條件的單位在職人員。相關工作開展時,可以邀請社會工作評估機構和社會工作專家參與指導。
(十一)深入推進社會工作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有效銜接,建立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通過國家統一考試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可認定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高級社會工作師經過國家統一考試和評審后,可認定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六、組織實施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審核備案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十三)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備案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事業單位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等,自主設置本單位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聘用和簽訂聘用合同等工作。
(十五)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是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人才戰略的重要舉措,是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社會服務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復雜性,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妥善處理好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推動社工崗位設置科學、管理規范、效能提升,為進一步擴面實施打下堅實基礎。
(十六)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十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原文標題:關于印發《河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原文來源:河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