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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第三章我國社會救助政策法規》練習題及答案

來源:233網校 2009-07-14 09:14:00

  三、簡答題
  1.農村五保供養的對象和形式是什么?
  答:(1)農村五保供養的對象
  關于農村五保供養的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2)農村五保供養的形式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分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村民委員會可以委托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
  2.申請和審批農村五保的程序有哪些?
  答:《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對農村五保供養的申請與審批程序作出了如下規定:
  第一,申請與評議。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應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二,審核與審批。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和形式是什么?
  答:(1)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
  《城市醫療救助意見》指出,城市醫療救助的對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另一類是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由于全國各個城市的具體情況不同,《城市醫療救助意見》要求,各個城市的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
  依照《農村醫療救助意見》的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也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另一類是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與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各地自行制訂一樣,《農村醫療救助意見》也要求,各個城市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城鄉醫療救助的形式
  ①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
  在明確了城市醫療救助標準的基礎之上,《城市醫療救助意見》提出,城市醫療救助要遵循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則。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實施醫療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這也就是說,城市醫療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和醫療機構減免有關費用。
  ②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
  依照《農村醫療救助意見》的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有如下三種:
  a.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B.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C.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于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立的依據是什么?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對城市低保標準作出了一般性原則規定,即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但由于全國各個城市的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提出,城市低保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5.申請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低保金申請、審批應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第二,審批。城市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
  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申請和審批城鄉醫療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1)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根據《城市醫療救助意見》的規定,城市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須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家)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符合申請條件,填寫《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告知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②核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保障事務所自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在《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
  ③審批。區(縣)民政局核實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對符合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在《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實救助金額。
  (2)農村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根據《農村醫療救助意見》的規定,農村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須遵循以下程序:
  ①申請。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②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③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
  7.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是多大、保障形式有哪些?
  答:(1)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首先闡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則,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即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2)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種保障方式,即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并且應當以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8.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與審核程序有哪些?
  答:《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請與審核程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則對這些程序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1)提出申請。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①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②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③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④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受理機關決定是否受理。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3)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并公示及登記。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審核決定有以下兩種情況:①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9.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在對這些公民的法律援助的范圍上,《法律援助條例》對以下三種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1)代理。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①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②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④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⑤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⑥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②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③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白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10.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程序有哪些?
  答:(1)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
  法律援助以經濟困難公民為對象,這些公民分三種不同的情況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除公訴(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無須申請法律援助外,其他兩種情況的公民要想獲得法律援助均需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條例》對這兩種情況下的公民如何申請法律援助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①公民就代理申請法律援助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a.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B.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C.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D.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②公民就刑事辯護申清法律援助時。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無論就哪種情況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均須按規定提交相應的證件、證明材料。《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a.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B.經濟困難的證明。
  C.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另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2)法律援助的審查程序。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審查程序也作出了規定:
  ①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
  單位查證。
  ②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11.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的對象與內容是什么?
  答:(1)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的對象。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是為了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而制定的。這意味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的對象是流浪乞討人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這一對象作出了更明確具體的規定,即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政策的對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那些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上述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屬于救助對象。
  (2)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內容。
  根據《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項:①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③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④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⑤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12.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這一工作納入到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切實加強領導,積極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堅持“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民政業務指導,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共同營造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2)建立健全政策法規。盡快啟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專門行政法規的制訂工作,完善有關政策,使這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政府有關部門都應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4)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水平。在現有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中.積極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道路.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騁用專業社會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務基地、引導培育民間力量參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開展國際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13.災害應急救助的內容與程序有哪些?
  答:災害應急救助是指從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牛到災情基本穩定期間,各級民政部門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和對災民實施緊急救助的相關工作。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對災害應急救助作出了一般性規定,民政部印發的《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對災害應急救助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1)收集、掌握和上報災情。
  《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要求,發生突發性災害后.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及時收集和掌握災情,逐級或越級上報災情。為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據。
  ①縣級民政部門。按規定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填寫《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
  ②地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后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
  ③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后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當出現重大災害或民政部啟動應急響應時。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④民政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編發《重要災情》,向國務院報告并送有關部門。
  (2)災害應急響應。
  《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要求,突發性災害發生后,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災害發展態勢和程序,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助措施,確保24小時內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到位。
  ①縣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以下事項:
  a.根據災情,及時啟動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B.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生命安全。
  C.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D.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并提出救災需求。
  e.救災應急資金的使用和報告。
  ②地(市)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以下事項:
  a.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并督促和檢查縣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
  B.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縣級民政部門救災工作的開展。
  C.根據災情和救災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指導縣級民政部門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D.及時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并提出救災需求。
  C.應急救災資金的使用和報告。
  ③省級民政部門應做好以下事項:
  a.根據災情,及時啟動本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并督促和檢查地(市)級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的實施。
  B.根據災情,及時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地(市)級民政部門開展救災工作。
  C.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及時向災區撥付本級救災應急資金和物資,妥善安置災民,確保災民基本生活。
  D.災情嚴重,地方政府救災投入難以解決災區困難時,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申請救災應急資金。
  e.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④民政部應做好以下事項:
  a.救災應急工作。參照《民政部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規程》開展救災應急工作,并及時將救災應急響應情況通報災區的省級民政部門。
  h.救災應急資金的撥付。根據國務院指示或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救災應急資金申請,民政部提出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并協商財政部,在3天內完成撥付。
  C.及時調撥救災物資。根據省級民政部門的申請,及時擬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組織物資及時調撥至災區一線。
  (3)救災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監督和管理是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一環,《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要求民政部和各級民政部門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應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①民政部應當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a.督促和檢查省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B.督促和檢查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C.督促和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
  D.救災應急資金的管理。
  e.民政部會同財政部隨時對各地中央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②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a.督促和檢查地(市)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B.督促和檢查地、縣級各項救災措施的落實。
  C.督促地(市)級民政部門在10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下達到縣級,并進行通報。
  ③地(市)級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各項工作:a.督促和檢查縣級救災預案的實施情況。
  B.督促和檢查縣級落實各項救災措施的情況。
  c.督促縣級民政部門在5日內將救災應急款物發放到災民手中,并進行通報。
  ④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a.督促和規范救災款物的發放。
  h.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每筆救災應急款物的發放時問、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況徑記、建檔。以備查核;鄉鎮和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救災資金發放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救災工作監督員.監督救災資金的發放。
  14.災民生活救助的內容與程序有哪些?
  答:災民生活救助即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其重點是解決因災造成群眾的吃飯、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難。
  (1)調查荒情。《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要求,在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實施前,各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基層全面開展荒情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災民和特困戶的家庭基本情況,當年或上年災害損失情況.災民自救能力,春夏荒或冬令期問口糧、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難情況及各級政府實施救助的工作情況等。縣(市、區)、鄉(鎮)民政部門要會同其他部門逐村逐戶調查、摸底,建立《需救濟人口臺賬》和調查檔案。民政部和省級、地(市)級民政部門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力量抽樣調查。
  (2)上報需救助的情況。《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應及時上報需救助的情況,民政部應掌握到分縣的需救助人口數量。
  (3)核查、評估分析調查摸底情況.并制定救助計劃。《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應對調查摸底情況進行核查、評估分析,并制定救助計劃。
  (4)申請、辦理和撥付救災資金。《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從救災資金的申請、辦理和撥付等三個方面,對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了要求。在中央救災資金下撥到位之前,省、地、縣級要先安排本級財政資金,解決災區群眾春荒冬令期間的生活困難。
  (5)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對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向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6)監督、檢查。《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就監督、檢查也向民政部及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了要求。
  (7)效果評估。《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還要求各級民政部門須對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在災民救助時段內或救助時段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組織力量采取隨機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各地的災民生活實際救助效果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本級政府無力解決的困難及時報上一級政府;對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總結。各地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情況報民政部。
  15.災后重建的內容與程序有哪些?
  答:災后重建即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是指因自然災害造成災區群眾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重新建設和修繕的過程。根據《災區民房重建工作規程》的規定,災后重建工作的內容和程序如下: (1)倒損房屋情況的統計、核定。
  《災區民房重建工作規程》要求,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各級民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力量,全面開展倒損房屋的統計、核定工作。
  ①縣級民政部門。在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后,立即組織人員對本區域因災倒損房屋情況逐村逐戶進行調查、登記;在15日內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災倒房和恢復重建臺賬;填寫分鄉鎮的匯總統計表,并將分鄉鎮的匯總表上報地級民政部門。
  ②地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民政部門報表后7日內,組織專門人員對重災縣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分析結果填寫分縣的匯總統計表,上報省級民政部門。
  ③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級民政部門的報表后7日內,對重災地(市)進行抽查、核實;根據抽查、核實情況填寫匯總統計表,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并以政府名義上報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請示。
  ④民政部。根據省級核定的倒損房屋匯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和工作人員赴災區進行現場評估。
  (2)組織實施。
  《災區民房重建工作規程》要求,在對災區災民住房倒損情況核定后,各級民政部門應制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意見或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按照意見或方案組織實施災區民房
  恢復重建工作。
  ①民政部。在收到受災省的重建資金申請報告后,要根據倒損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恢復重建資金的補助標準,提出補助方案并協商財政部下撥重建資金;實施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項目管理,指導地方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專項資金和出臺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
  ②省級民政部門。按照省政府批準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意見或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協商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時下撥中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對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實施項目管理,指導本省災區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資金和政策;收集、整理地(市)、縣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規劃、方案、工作措施及進展情況,匯總到市、到縣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按期上報民政部。
  ③地級民政部門。按照地級政府批準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實施意見或地級政府的安排部署,協商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時撥付上級下達的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指導和督促縣級開展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工作;督促重建資金和重建優惠政策的落
  實;全面收集縣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方案及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度情況,匯總、統計到縣、到鄉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并將情況和報表及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
  ④縣級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災區民房重建工作規程》規定,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的主要責任在縣級,實行縣、鄉兩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3)監督管理。
  《災區民房重建工作規程》要求,在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過程中,民政部和各級民政部門不僅要按規定要求落實本級責任,而且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管理要貫穿恢復重建工作的始終。同時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備案。
  ①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財政部向省級下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中央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下撥后,民政部每20天向社會公布一次各地恢復重建資金的下撥進展情況;檢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評估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效果。
  ②省級民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災區民房恢復重建進度,下撥中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和本級配套資金;配合民政部通報,每20天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恢復重建資金進度和恢復重建工作開展情況;監督地級民政部門下撥重建資金和重建方案的執行;檢查地、縣兩級重建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建資金使用情況。
  ③地級民政部門。按規定要求下撥各類恢復重建資金;在本行政區域內定期通報恢復重建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進度;監督縣級民政部門每個月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建房對象的公示到位情況、資金到戶情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重建方案執行情況;檢查集中建房的規劃、補助標準、建設進度和質量情況;檢查恢復重建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④縣級民政部門。按建房進度和補助標準下撥恢復重建資金;督察鄉村兩級對重建資金的使用及建房對象的公示;在本行政區域內定期通報災民建房進度;協調有關部門對災民建房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檢查鄉鎮、村兩級對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資金到戶和政策落實到戶情況。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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