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簡答題 1.家庭關系的規定包括哪幾個方面?
答:家庭關系的規定包括夫妻關系的規定、親子關系的規定和祖孫關系的規定三個方面。
(1)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就其性質來說,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個方面。在人身關系上,夫妻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獨立的人格:①夫妻雙方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②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③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財產關系上,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在總體上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在法定財產制中是共同財產制與個人特有財產制相結合。法定財產制在夫妻沒有對財產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適用。主要內容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應歸夫妻個人所有,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此外,夫妻相互具有以下權利與義務:①相互尊重。②相互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③互相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2)親子關系。
親子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問的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問的關系,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產生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對親子關系及其相互撫養贍養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如下:①父母有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保護和管教的權利與義務。②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祖孫、兄弟姐妹關系。
《婚姻法》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祖孫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兄、姐對弟、妹有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有扶養義務;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2.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答: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結婚的條件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兩個:(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目前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結婚的禁止條件也有兩個:(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關于疾病的種類按照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規定,主要指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的疾病。
3.離婚的權利救助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現行的《婚姻法》對離婚的權利救助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1)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遵循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2)共同擁有住房的處理原則。離婚時對共同擁有的住房的處理也遵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對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在處理時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3)離婚后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處理原則。離婚后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婚姻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保護。(4)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制度。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經濟補償制度。(5)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6)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探望。離婚后親子關系并不消除,父母對子女繼續承擔撫養的責任,在處理子女具體撫養歸屬時,要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不具體撫養的一方要按時足額的給付撫養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4.結婚和離婚登記有哪些要求?
答:(1)結婚登記的規定。
結婚登記是指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獲準登記,婚姻即告成立的制度。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男女雙方共同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不能單方申請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出具的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以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登記機關作出決定,同意結婚的當場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2)離婚登記的規定。
離婚登記的機關與結婚登記的機關相同。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準予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5.法定繼承的準則有哪些?
答:(1)男女平等準則。即同一順序繼承人女性與男性具有平等的繼承權。
(2)按順序繼承準則。即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均等準則。即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均等分割遺產,特別情況下可以不均等。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四是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4)照顧準則。即繼承人之外的相關人員參與遺產分割的原則。《繼承法》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互諒互讓,協商處理準則。遺產分割的時問、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遺囑繼承的基本要求
遺囑的實質要求。遺囑要生效必須符合以下實質要求:①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③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④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的形式要求。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①公證遺囑須經公證機關辦理。②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④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⑤口頭遺囑適用于危急情況下,也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失效。
(2)遺贈的基本要求
①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②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③遺贈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求。④受遺贈人必須是遺囑發生效力時的生存之人。⑤須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⑥遺贈的財產須于遺囑人死亡時屬于遺產范圍。⑦遺贈人死亡時,遺贈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7.遺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答:(1)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處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2)先還債后繼承原則。(3)照顧胎兒和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原則。(4)發揮遺產效用原則。(5)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
8.收養關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答:(1)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條件。送養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組織: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條件。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年滿30周歲;③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④未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法》還規定在若干情況下收養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這些情況主要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9.收養關系的效力有哪些?
答:(1)收養的擬制效力。收養成立后,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與子女是一樣的。
(2)收養解消效力。收養成立后,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權利義務已因收養的成立而解消。
10.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答:(1)收養人與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2)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侵害被收養子女合法權益,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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