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簡答題
1.簡述社區矯正的任務。
答:我國社區矯正主要有3項任務:行刑、矯正和安置救濟。
(1)行刑。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2)矯正。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
(3)安置救濟。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就業、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利于他們順利適應社會生活。
2.試述社區矯正的內容。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答:社區矯正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3項:
(1)行為督導。通過規定活動范圍等方法,加強對矯正對象的有效控制,規范他們的行為,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非監禁刑罰的有效執行。
(2)教育矯正。教育矯正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法律常識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勞動教育等。教育矯正的形式主要有集體教育、個別談話教育、心理咨詢教育和心理矯正、社會志愿者幫教培訓、實踐活動等。教育矯正的目的是通過教育使矯正對象提高對所犯罪行的認識,矯正不良心理和行為,逐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在思想、素質、道德和行為等方面適應社會要求,順利地回歸社會。
(3)組織公益勞動。定期組織矯正對象參加一定的公益勞動,使其增強對社會的責任感,改掉不良惡習,認罪服法,回歸社會。
3.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守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依法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調解工作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依法原則主要表現為:受理和調解糾紛的范圍要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糾紛要以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作為辨別是非的標準;調解達成的協議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2)自愿平等原則
自愿平等原則表現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的履行必須出自當事人的自愿。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調解工作必須遵守的第三個原則。訴訟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權利,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限制和阻攔。如果把調解作為必經的程序,也就是說,不經調解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會限制和剝奪公民的訴訟權利,從而也就限制、剝奪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其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調解委員會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試述人民調解的程序。
答:人民調解要經過以下程序:
(1)受理糾紛
糾紛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解決,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第一步。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糾紛進行審查,對屬于它主管和管轄的糾紛予以接收的行為,稱為受理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申請受理,二是主動受理。
(2)調查研究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以后,為了確定糾紛性質,正確解決糾紛,要及時開展調查研究,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爭執的焦點、發展的過程,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調解委員要先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糾紛發生、發展的全過程,記錄他們提供的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如需查看現場的,還應及時查看現場,必要時可作現場勘驗筆錄。同時還要向知情人、周圍群眾、當事人工作單位、與糾紛有關的相關單位等了解情況。在深入調查收集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調解方案。
(3)進行調解
在確定調解方案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可確定時間、地點召開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會的具體程序一般是:先由調解委員宣布調解會開始,講明調解內容與目的,結合具體糾紛情況,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社會公德等規范,要求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精神,自主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紛爭。糾紛當事人雙方分別陳述事實、意見與要求。與會者可隨時發言、補充事實、意見,對糾紛當事人進行教育幫助,疏導啟發,提出解決糾紛的具體建議等,促使雙方當事人端正態度、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糾紛當事人雙方以調解委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集體討論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他們可以表示完全接受調解方案,也有權對調解方案進行修改、變動,甚至提出新的調解方案。
(4)結束調解
結束調解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調解會上,糾紛當事人雙方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二是糾紛當事人雙方經過反復協商不能達成協議,調解不能成立而結束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的,又有需要制發調解書和不需要制發調解書兩種結束調解的形式。
5.什么是社區矯正?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時間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并依靠社區群眾監督與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刑是我國獨創的刑罰種類,是限制自由的刑罰方法。
(2)被宣告緩刑的。我國的緩刑制度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發生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緩刑宣告的特定事由,考驗期滿后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監外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出現了不適宜在監禁機構執行的法定的特殊情況,依法予以變更執行場所和方法,并將監外執行的期間算入刑期以內的一項行刑制度。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體包括: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人民法院適用的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把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6.人民調解要遵守哪些紀律?
答:調解委員必須遵守的紀律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不得徇私舞弊。調解委員是由群眾選出,并為群眾所信賴的人,他們的職責是根據事實,依照政策、法律處理民間糾紛,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增進團結,維護社會治安。調解委員的權力是人民給的,調解委員只能運用權力為人民服務,而不能利用權力來謀取私利。調解委員在工作中要嚴格依據政策、法律辦事,不徇私舞弊,熱心為人民排難解紛。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調解委員是為人民服務的,他們調解糾紛是為了人民的團結和社會的穩定。調解人民內部糾紛,只有堅持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不以勢欺人,不以權壓人,才能使當事人心悅誠服,愿意接受調解。對當事人實行壓制、報復是嚴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應當受到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人民內部糾紛,其目的是分清是非,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提高認識,息訟解紛,達到團結,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的自治組織,沒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強制的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人民內部糾紛只能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幫助當事人提高認識,使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因此,不得侮辱當事人和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或變相處罰,絕不允許采取任何強制性的措施。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穩私。為當事人保守秘密,不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紀律。調解工作所涉及的糾紛,只要當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應當尊重本人的意愿,不予泄露。
(5)不得吃請受禮。調解委員應該遵紀守法,不謀私利,不受吃請,不收受錢財,依法辦事,秉公調解,以實際行動贏得群眾的信任和擁護。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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