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相關要點
要點 | 內容 |
訂立原則 | 1、平等自愿原則;2、協商一致原則;3、合法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 |
勞動合同的種類 | 1、固定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時間的勞動合同。 3、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必備內容 |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其他事項。 |
【注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 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關于試用期
期限 | 試用期 |
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不滿3個月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 | ≤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 | ≤2個月 |
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 | ≤6個月 |
三、關于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期限:2年。
四、關于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末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其他情形。
五、關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
1、基本規定: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協議:(1)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2)可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試用期: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4、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計酬標準
(1)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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