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
1、遺囑的內(nèi)容
(1)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然人應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注意】
公民還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可以依法 設立遺囑信托。
(2)遺產(chǎn)名稱、數(shù)量,指定遺產(chǎn)分配方法金額份額;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例如】
①自然人可以在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不愿繼承或受遺贈時,指定其他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
②后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候補繼承人、候補受遺贈人,也稱補充繼承人、補充受遺贈人。
(4)補充繼承人;
(5)遺囑執(zhí)行人。
2、遺囑的形式
形式 | 主要內(nèi)容 | 要求 |
公證遺囑 | 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 | 最有力、可靠 |
自書遺囑 | 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 最常見、本人簽名、注年月日 |
代書遺囑 | 遺囑人口授,他人代寫 | 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 |
打印遺囑 | 遺囑人打印完成 | 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注年月日 |
錄音錄像遺囑 | 口述,經(jīng)錄音、錄像磁帶錄制而設立 | 兩個以上見證人 |
口頭遺囑 | 以口頭形式設立 | 危急情況下、兩個以上見證人 |
【注意】—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
3、遺囑的有效情形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即訂立遺囑的行為要求立遺囑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3)遺囑內(nèi)容必須合法;法律行為必須合法有效。
(4)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制定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以確保遺囑的真實。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繼承份額。
4、遺囑的無效
(1)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遺囑能力人。
(2)受脅迫、受欺詐所立的遺囑;即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3)被偽造的遺囑;假借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達。
(4)被篡改的遺囑;遺囑內(nèi)容被作了更改,內(nèi)容不是真實意思表達。
(5)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chǎn)的部分內(nèi)容無效。
【注意】
1、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
2、如有數(shù)份遺囑,其內(nèi)容相抵觸的情形,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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