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印發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登記辦法》(民發〔2009〕44號)規定,現就做好全省2019年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記類別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分為首次登記和再登記。首次登記的受理期限為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后1年內,登記有效期為3年。首次登記后,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二、登記條件
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職業水平證書并且在登記受理期限內;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1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
(三)登記申請表2份;
(四)彩色藍底2寸照片3張。
省民政廳社會工作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根據所通過的職業水平評價級別,相應發放民政部統一印制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審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持有登記證書并且在再登記受理期限內;
(三)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1份);
(二)登記證書;
(三)再登記申請表;
(四)繼續教育證明(復印件)。
省民政廳社會工作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由省民政廳社會工作處調查核實后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注銷登記: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書的;
(三)在社會工作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被注銷登記的,自登記注銷之日起,其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三、登記對象、時間
凡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村)委會及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請于 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28日到省民政廳辦理登記事宜。
四、具體要求
(一)各縣(區)民政部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轄區村(居)委會及社會組織,并在一定范圍張貼告知。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丟失者,請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技處聯系,證書補辦后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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