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試標準、科目和大綱
一、考試標準
考試標準由教育部統一制定。包括: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荚嚇藴室幎私處熃逃虒W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的依據。
二、考試科目
學段 |
科目一 |
科目二 |
科目三 |
考試方式 | |
幼兒園 |
綜合素質 |
保教知識與能力 |
∕ |
機考+紙筆 | |
小學 |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 |
機考+紙筆 | ||
初級中學 |
綜合素質 |
教育知識與能力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紙筆考試 | |
高級中學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
中 |
文化課 | ||||
專業課 |
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詳見注3) |
| |||
實習指導 |
注1:科目三分為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等13個學科。
注2: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小學面試科目分小學甲類(除藝術體育類之外的科目)和小學乙類(音樂、體育、美術),中學面試科目與科目三相一致。
注3: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考試,主要結合面試進行考查,必要時進行筆試。2011年我省暫按原操作方式,由各設區市結合當地實際具體組織實施。
三、考試大綱
教育部考試中心根據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統一制定各科考試大綱,考試大綱規定了考試目標、考試內容模塊與要求、試卷結構、題型示例等,是考生學習和考試命題的依據。要了解各科目考試大綱,請登錄教育部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查詢。
報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