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教師資格證認定對象范圍
1.持有吉林省戶籍或吉林省有效期內居住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人員;吉林省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和在讀研究生。
2.根據《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師廳〔2019〕1號)規定,在吉林省工作、居住和學習的港澳臺居民,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無犯罪記錄,可在吉林省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無犯罪記錄,已在吉林省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可在吉林省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3.認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社會人員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申請,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在讀研究生向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請。港澳臺居民認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向居住地和學習地的縣(市、區)教育局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向居住地和學習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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