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教師資格證認定條件如下: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認定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應當具備《教師法》及《教育部關于開展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相應學歷,具體如下:
教師資格種類 | 相應學歷 |
幼兒園和小學 | 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初級中學 | 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 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 | 中專及以上學歷,同時還應具備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
(三)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的相應標準:
任教學科 | 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 |
普通話和語音相關 | 一級 |
語文和對外漢語 | 二級甲等及以上 |
其他任教學科 | 二級乙等及以上 |
(四)應當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并取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五)按照《海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項目要求,具有符合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縣級及以上醫院或省內注冊的體檢中心(醫院)體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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