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及辦法
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等,結合我區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我區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的人員。
二、體檢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一)嚴重心臟病、心肌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茩z查確定無需手術者,合格。
(二)結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者,合格。
肺外結核?。耗I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檢查無變化者,合格。
(三)嚴重的血液病,不合格。
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嚴重支氣管擴張、嚴重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五)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
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且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合格。
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合格。
(六)各種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不合格。
(七)惡性腫瘤不合格。
(八)慢性腎炎、慢性腎盂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或急性腎炎治愈不足2年,不合格。
(九)I型糖尿病、П型糖尿病,伴心、腦、腎、眼及末梢循環等其他器官功能嚴重受損者,不合格。
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患者,不合格。
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十)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十一)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十二)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色盲、色弱,幼兒園教師資格,不合格。
(十五)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不合格。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合格。
(十六)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十七)四肢有一肢缺失或不能運動,借助輔助工具仍不能完成教學者,不合格。
(十八)語言殘疾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并妨礙發音者,不合格。
(十九)面部有較大面積(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斜頸、面癱、唇腭裂及其手術后遺癥、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殘缺、畸形等情況,經修正和借助輔助工具仍嚴重影響面容者,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不合格。
(二十)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淋球菌、梅毒螺旋體和婦科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檢查陽性者,不合格。
三、體檢機構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依法指定縣級以上體檢醫院或體檢中心負責體檢,所指定的體檢醫院須具有二級及以上資質、體檢費用標準通過西夏區物價部門審核。
四、體檢要求
(一)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員體驗工作既關乎申請人切身利益,又關乎教師隊伍準入門檻,責任重大。各認定機構要加大對體檢工作的協調、督查力度,及時與體檢醫院協商解決體檢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各指定體檢醫院要高度重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體檢工作,確保體檢結論準確、真實。一旦發現體檢環節弄虛作假,參與其中的申請人不得通過教師資格認定,參與其中的醫務人員要嚴肅追責處理。體檢醫院出現嚴重問題的,認定機構除取消其體檢資格外,還要報醫院主管行政部門對其追責處理。
(二)體檢醫院要指定一名副院長負責體檢工作,并選調政治思想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業務水平高的體檢醫師、護士和工作人員組成檢查隊伍。在每次體檢前,組織檢查人員認真學習政策規定及本辦法。體檢過程中,體檢表、檢驗單須由醫院指定專人傳遞和集中保管。每項檢查,指定專人組織、逐個對照檢查,堅決防止漏檢或作弊。
(三)參與體檢工作的各科醫師要對本科所檢項目負責,不得漏填或錯填。發現陽性體征,必須如實記入體檢表,不得隨意涂改。確需更正的,應首先在被更改的結果上橫腰劃線,確保其更改后仍然清晰可見,然后在旁邊寫上更改后的論斷或數據,主檢醫師簽名,并加蓋體檢醫院公章,以示負責。疾病名稱、化驗結果及體檢結論,均應用中文填寫。
(四)主檢醫師應及時綜合各科檢查結果,全面檢查無誤后,對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填寫在體檢結論欄內。醫院根據體檢綜合情況,做出“體檢合格”或“體檢不合格”的結論,由負責院長簽字并加蓋公章,填寫在體檢醫院意見欄內。
(五)體檢中若發現疑難問題,應采取集體會診或進一步檢查后再下結論。如因設備條件限制或會診仍難判斷的,申請人應到上一級認定機構指定的醫院復查。復查時,只限單科復查,并用原體檢表。復查醫院對體檢醫院的診斷結論否定時,要在診斷證明書上詳注復查結果。申請人在其他醫療機構自行取得的任何體檢材料,均不得作為當事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健康狀況的依據。
五、其他說明事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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