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于戶口不在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鑒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同一申請人不能在一年內同時或先后申請兩種以上(含兩種)教師資格(含異地)。
3.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不含成人教育畢業生),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在畢業前最后一學期,由學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規定時間統一辦理。
4.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在最后一個學期,并持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由個人在規定時間按社會認定要求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通過認定后,憑身份證、領證通知單和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5.軍隊院校學歷要有認定學歷的專門機構出具的認定證明。
認定學歷的專門機構是: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38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柏彥大廈701室
聯系電話:82338424/5424
6.國外學歷需提供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的學歷鑒定認證書。
7.有國家計劃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民辦)畢業生,需提交由學校招生部門和就業指導部門出具統招統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