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要點】小王的努力并可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主要是小王在“如何促進自我成長”這一問題上與新課程倡導的理念不符合。
(1)小王關注了“課堂教學設計、教學方法、教學語言”,但他忽視了教學過程中學生的存在,是一種“目中無人”的教學。重認知輕情感,重教書輕育人。
(2)小王在促進自我成長的過程中,一味模仿特級老師,因此就沒有做到“完善個性,展現個人魅力”。新課程認為,教師要得到學生的愛戴,就要有內在的個人魅力。有了內在的人格魅力,才能優化師生情感關系。“親其師,則信其道”,教學效果自然會逐步好轉。
(3)小王在對待自我上,注重了模仿,但忽視了對自己教學的反思。在對待自我上,新課程強調反思,教學反思被認為是教師專業發展和自我成長的核心因素。而小王正是忽視了對自已的教學反思。才會導致教學效果不佳,也影響了自我成長。
2.【答案要點】(1)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基本內容有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所謂學校責任范圍,就是在什么情況下發生的傷害事故要界定為學生傷害事故。《辦法》對學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了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這一概念首先從空間和時間兩個方面,明確了學校管理職責的范疇,而與管理職責無關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同時,這一概念也將傷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損害后果。其他校園事故或者教師個人的侵權行為,排除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范疇之外。有關問題將通過制定其他的相關法規或規章,予以規范和解決。
(2)本案屬于學校責任事故。該學校的教室明顯有不安全因素,同時,學校也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學生能夠在該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有關人員的行為明顯構成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學校還應當對受害學生或其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刑事責任按照刑法進行處理。這里主要分析民事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肯定,學校對傷害事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學校是該傷害事故的賠償主體。
3.【答案要點】本材料主要反映了“我”以罰代教的教育方法,這明顯違反了新時期我國教師職業道德內容中關于“對待學生”的相應規定,即規則層面,如不準以任何借口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準因學生違反紀律而加罰與違反紀律無關的任務等。
這位教師的做法在我們的身邊也常有出現。面對那些頑皮學生,教師們無計可施。只得用“罰站”“威脅”來對付他們,取得的效果看似有效,其實學生并非真正地接受,他們是敢怒而不敢言。雖然教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位教師的處理方法與《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背道而馳。教師對學生嚴格要求,要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我覺得教師應該采用“說理”教育來對待那些頑皮學生,教師以朋友的身份心平氣和地找那些學生談心,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對待學生,多付出一點愛,多花時間在他們身上。當學生感受到老師在關心他們時,相信他們會改正缺點,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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