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的公告》,根據高郵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錢某、郭某、高某3名執業藥師因銷售假藥罪受刑事處罰。目前3人已被當地注冊機構按規定注銷其注冊證書,省局將其受刑事處罰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信息系統“獎懲記錄”欄。
官方通知原文:http://link.233.com/10232/art/2020/4/16/art_65298_9047325.html
因售假藥,已多人受刑罰,并非個例
當然,這也并非個例!回顧2018—2019年,執業藥師被判刑已不是第一次!自2018年以來,國家對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的監管力度大幅加強,尤其是對“掛證”以及違規銷售處方藥等問題,但處罰很少與刑事責任搭邊,江蘇省卻有多名執業藥師被判刑。
因售賣假藥,受刑事處罰的人已多人受刑罰,在2019年10月,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類似的公告。
根據高郵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李某某、張某某兩名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當地注冊機構已按規定注銷其注冊證書,江蘇省藥監局已將其受刑事處罰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信息系統“獎懲記錄”欄。
新版《藥品管理法》更為嚴格,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點擊查看《藥品管理法》全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以上案例也為執業藥師和藥店經營者敲響警鐘,切勿觸碰藥品經營紅線!
新版《藥品管理法》更加重視藥店規范行為,加強對藥店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提升藥店人員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崗位職責,種種舉措更顯示出對執業藥師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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