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甘肅省藥監局發布通知,除部分村鎮外,要求全省各藥店在2022年12月31日前配備齊相應執業藥師,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
各市州、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局機關各處及直屬事業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0〕25號)等有關規定,緩解我省部分地區執業藥師配備難的實際困難,規范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穩步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水平,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堅持執業藥師配備政策,穩步提高配備水平
(一)基本要求
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是維護公眾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試合格的業務人員。
(二)差異化配備措施
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我省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全境,2020年脫貧的隴南市宕昌縣、西和縣、禮縣,定西市通渭縣、岷縣,慶陽市的鎮原縣全境及其他縣級行政區縣城以外的鄉鎮、村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地區以外地區,此前已開辦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可繼續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是指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執業醫師、從業藥師、農村駐店藥師等。
二、嚴格控制差異化配置區域數量,強化監督檢查責任
(一)登記建檔管理。各縣區市場監管局對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建立相關信息檔案。
(二)加強監督管理。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加強對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職盡責。
(三)嚴格監督執法。對于不按規定配備且在時限內整改不到位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查處,核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經營范圍。
(四)落實信用管理。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對查實的“掛證”執業藥師要及時上報,省藥監局將其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撤銷其注冊證書并堅決予以曝光,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三、切實發揮執業藥師作用,持續加強隊伍建設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應當負責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督促執行藥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負責處方審核和監督調配,向公眾提供合理用藥指導和咨詢服務;負責收集反饋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藥學工作。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在堅持執業藥師配備原則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執業藥師的作用。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準確掌握政策,既要充分發揮過渡期內其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彌補執業藥師不足的作用,又要積極推進執業藥師隊伍的發展;高度重視執業藥師隊伍建設,積極引導藥學技術人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本行政區域內執業藥師的配備使用比例;要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促進執業藥師持續更新專業知識,更好發揮作用;加強與當地衛健、人社、醫保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探索建立多部門政策聯動機制,促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和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3633/yjj/c114428/202106/1677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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