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延長了執業藥師資格保留時間。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之后,只要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可保留資格。
6.明確注冊批準時限。注冊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注冊者給予答復。
7.增加復議和訴訟條款。申請注冊者對不予注冊或注銷注冊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規范注冊管理。(1)注冊機構辦理注冊,應加蓋注冊專用章。(2)注冊后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給《執業藥師注冊證》及其副本。(3)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執業單位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三、修訂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提高執業藥師執業水平和能力,使其能不斷適應新的形勢與新的要求,是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為此,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修訂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并即將發布。
1.明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執業藥師考試管理中心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繼續教育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2.重申建立執業藥師培訓中心審批制度,凡要舉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單位必須經過省局初審,報國家局批準。
3.實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審批制度。項目分指定、指導和自修三類。
指定項目為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等,是執業藥師必修項目,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考試管理中心立項、發布。統一組織實施。
指導項目為藥學或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執業藥師限定選修項目。指導分為二類:一類項目為面向全國的項目,由省局初審報國家局批準;二類項目為面向本地區,由省局批準,報國家局備案。
自修項目為執業藥師自行選定的項目,如參加學術會議、專題考察、撰寫論文、專著等。
4.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規定執業藥師每年必須取得25學分。
5.實行登記制度。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即可取得學分,并記錄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在再次注冊時做為參加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的依據。
新修訂的辦法,使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方法,靈活多樣,切合實際,便于管理、監督和檢查。給個人、單位、省局管理部門較大活動空間,增加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