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并發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為貫徹《藥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加強藥學技術人員和藥品市場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賦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我局與國家人事部在總結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重新修訂并頒發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34號文)。
1、修改原則依法修訂的原則、統一管理的原則、擴大范圍的原則、解決突出矛盾的原則和逐步過渡的原則。
2、重要修改內容(l)明確了執法主體。修改后的暫行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兩部委共同頒發。
(2)擴大了執業范圍。由原藥品生產、流通領域擴大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3)確定執業藥師的定義。即同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單位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4)統一了執業藥師和執業中藥師。實行統一報名、統一考試、統一發證、統一注冊、統一管理。在五統一的基礎上,實行三個區別:即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試卷分為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執業藥師分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分別注冊;執業藥師分類執業。
(5)放寬了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條件。報考人員條件中的從事工作年限相對減少,標準自本科畢業后四年改為三年,大專畢業后六年改為五年,中專畢業后十年改為七年等。
(6)增加了“繼續教育”章節。強調對執業藥師注冊后培訓提高的必要性,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并作為再次注冊時的依據。
(7)提出了獎勵。在附則中“對在關鍵崗位上工作且業績突出的執業藥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边@在當前還是必要的,有利于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推行。
二、修訂并發布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們組織修訂并發布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
1.總則中明確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只有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上崗執業。
2.統一執業藥師與執業中藥師的注冊管理。執業藥師按執業類別注冊,即藥學類和中藥學類。
3.擴大執業藥師的注冊范圍。執業范圍為: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
4.解決了先有崗位才予以注冊的問題。這次修訂中明確只要符合條件,在執業范圍之內就可注冊,沒有崗位限制(即:考試——取得資格——注冊——上崗)。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如果在科研、教育等單位取得資格的,可流動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即可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