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考試簡介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
序號 | 科目 | 考試型式 |
1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客觀題 |
2 | 藥學專業知識(一) (含藥劑學、藥物化學、藥理學、藥物分析) | 客觀題 |
3 |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臨床藥物治療學、臨床藥理學) | 客觀題 |
4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 客觀題 |
5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含中藥學、中藥藥劑學、中藥理學、中藥鑒定學) | 客觀題 |
6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含中臨床中藥學、中成藥學、方劑學) | 客觀題 |
7 |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 客觀題 |
一、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二、(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對各單位在藥學(中藥學)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試部分科目,只參加《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一個科目的考試:
三、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臺、人事考試部門發布的通知。
四、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于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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