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的用法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拉丁文。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也可以開在同一處方。中藥飲片必須單獨開具處方。
6、西藥、中成藥處方,每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
7、一般按照藥品說明書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8、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9、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0、醫師的簽字和簽章必須和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
11、 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 (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 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12、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需延長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天。3、麻醉、精神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藥品通用名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生為患者開處方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
藥品通用名即中國藥品通用名稱(CADN),是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每一種藥品只有一個通用名,因此,使用通用名可避免重復用藥的情況。
一藥一名,避免重復用藥!
藥品的分類
1、藥理作用來分:
2、按劑型分類:注射劑、片劑、等
3、按照管理要求分
1)處方藥與非處方藥
2)國家基本藥物
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4、按藥品來源分
5、中藥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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