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執業藥師或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的性質
①法律性
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處方權;
藥師具有審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權和修改處方權;
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②技術性
③經濟性
處方的結構
1、前記:包括機構名稱,費別(支付與報銷類別),患者情況,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
和 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 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基本是處方抬頭部分+臨床診斷)
2、正文: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 用法用量。(與藥品相關部分,這是正事)
3、后記:有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所有簽字、藥品金額)
處方的種類
①法定處方: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標準收載的處方,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②醫師處方: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處方顏色
一、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二、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三、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四、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五、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處方調劑操作規程
1、審核資質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藥師)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未取得相應資格者應在藥師指導下從事處方調配工作。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者方可開具處方。
2、審核內容
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包括:處方類型(麻醉藥品處方、 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處方開具時間、處方的報銷方式(公費醫療專用、醫療保險專用、部 分自費、自費等)、有效性、醫師簽字的規范性等。
3、審核用藥適宜性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醫
藥品調配做到四查十對
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
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
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
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發藥及用藥交代與指導(最后環節)
其實就是簡單通俗的語言指導和患者正確使用藥物。指導的內容包括:用藥時間、藥物劑型的正確使用、注意事項、用藥禁忌、藥品貯存、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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