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3月20日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其中明確執業藥師職責相關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執業藥師應當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以保障和促進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第二十一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對在崗執業的執業藥師掛牌明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執業藥師執業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國家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實訓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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