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業主應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場地;②開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歷工期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獎勵3000元,每延誤一天罰款5000元。承包商按時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網絡進度計劃,見圖5—6,并得到了業主代表的批準。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一些事項:
①因部分原有設施搬遷,致使施工場地的提供時間被延誤,業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場地,從而影響了A、B兩項工作的正常作業,使該兩項工作的持續時間均延長了2天,并使這兩項工作分別窩工6個和8個工日。工作C沒有受到影響。
②承包商與設備租賃商原約定工作D使用的機械在3月27日進場,但由于運輸問題推遲到3月30日才進場,造成工作D持續時間增加了1天,同時多用人工7個工日。
③E工作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造成其施工時間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個工日,另增加其他費用15000元。
問題:來源:考試大
(1)在上述事項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的要求?簡述理由
(2)該工程實際工期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補償為多少天?
(3)假設雙方規定人工費標準為30元/天,雙方協商的窩工人工費補償標準為18元/天,管理費、利潤等不予補償,則承包商可得到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考試大*(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