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事項①可以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的要求。因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是業主的工作內容,因此延誤提供施工場地屬于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并且工作A處于關鍵路線上。
事項②不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因為租賃設備延遲進場屬于承包商自身應承擔的責任。
事項③索賠成立。因為設計變更的責任在業主。但由于受影響的工作E不在關鍵路線上(不是關鍵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時間(2天)沒有超過該項工作的總時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費用補償的要求。
問題(2)
該網絡進度計劃原計算工期為38天,關鍵路線為:A—F—H—I或1—2—3—4—6—7—8。
發生各項變更后,其實際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慮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各項變更,將其被延誤的工期計算到總工期中,則此時計算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
工期補償:40-38=2(天)。
問題(3)
承包商可得到的費用補償為:(6+8)×18+14×30+15000=15672(元)。
(考試大()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