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輪胎廠與某市建筑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定:工程項目為6層樓招待所,建筑面積為4247.4平方米,總造價108萬元;1993年5月20日開工,同年12月25日竣工;合同生效后10日預付48萬元的材料款,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決算;工程按施工詳圖及國家施工、驗收規范施工,執行國家質量標準。輪胎廠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又付款22萬元,尚欠38萬元,輪胎廠在1994年3月8日寫有欠條,表示分期給付欠款。1995年1月輪胎廠被省外貿公司兼并。同年5月,外貿公司在某市報紙上刊登啟示通知與原輪胎廠有業務聯系者,見報后一個月內來該廠辦理有關手續,過期不予辦理。同年12月建筑公司持欠條向外貿公司要款,外貿公司以原輪胎廠的帳上無此款反映,要款已超過報上規定的時間為由拒付此款。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外貿公司支付欠款和銀行利息。法院判決外貿公司償還建筑公司工程欠款38萬元及利息。
「案例評析」輪胎廠與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具有簽約主體資格,且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工程竣工后,雙方驗收結算,明確了工程價款,輪胎廠扣除預付款48萬元,竣工后支付工程款22萬元,還應向建筑公司支付余款38萬元。1994年3月8日,輪胎廠又書面表示分期給付欠款。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輪胎廠拖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本應由輪胎廠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廠已被外貿公司兼并,其債權債務應由外貿公司承擔,外貿公司拒絕付款無法律依據,建筑公司可與外貿公司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以支付工程價款,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公司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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