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質量保證金
概念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
缺陷責任期 |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缺陷責任的承擔 |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
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保留金的約定 |
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
保證金的預留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
保證金的返還 |
缺陷責任期滿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保證金的管理 |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人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