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工程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的56天;
382.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簽證,業主據此予以支付;
383. 保留金在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2.5%-5%,
384. 保留金的返還,分兩次:第一次,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返還;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剩余保留金總額*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
385. 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
386. FIDIC合同條款爭端的解決方式:提交爭端仲裁委員會裁決(無法律效力);爭端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對爭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則應當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取仲裁。如果爭端仲裁委員會在84天內未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的期滿后的28天內向對方發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387. 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須向法院申請;
388. 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389. 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如果出現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的分析;
390. 從不同的角度看,不論因為什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必須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為發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和承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兩種情況;發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變更沒有拒絕的權利;
391. 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92. 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收到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93. 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
394. 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范圍: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改變原來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395. FIDIC合同條件下,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布變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指令的內容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原則;
396. 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工程師將計劃變更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答復;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和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397. 索賠的廣泛含義: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商蒙受較大損失而向業主提出補償損失的要求;承包商本人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得監理工程師的確認和業主應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業主索賠;
398. 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當事人違約;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合同變更;工程師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
399. 工程索賠的分類:按索賠合同的依據分為:合同中明示的索賠;合同中默示的索賠;按索賠目的分類: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其他索賠;
400. 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及時、合理的處理索賠;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
401. 索賠的程序:承包人提出索賠申請;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經濟損失和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當該索賠事件持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與承包人談判;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處理決定;
402. 承包人應當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賠申請發出28天內發出索賠的證據資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賠依據,以及其他計算出的該事件影響所要求的索賠額和申請展延工期天數;
40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04. 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索賠作出了規定:承包商發出索賠通知(28天內);承包商未及時發出索賠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賠權);承包商遞交詳細的索賠報告(42天內);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有情況具有連續性影響,則詳索賠報告視為中間的,承包商應當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延誤時間和金額,以及能說明其合理要求的進一步詳細資料;承包商應當在索賠事件或者情況產生影響結束后28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并經工程師認可的其他期限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05. 提出索賠的依據: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雙方往來信件及各種會談紀要;進度計劃和具體的進度以及項目現場的有關文件;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國家騰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各種會計核算資料,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
406. 索賠費用內容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管理費;利潤;
407. FIDIC合同條件中,不同索賠事件導致的索賠內容不同
408. 費用索賠的計算方法有實際費用法、修正總費用法;
409. 工期索賠中應注意的問題: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工期索賠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410. 比例計算法:工期索賠值=額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價格/原合同價*原合同總工期
411. 共同延誤的判斷,應依據以下原則:首先判斷發生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期拖期負責;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包人原因,則在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如果初使延誤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412. 索賠報告的內容:總論部分(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核人員名單);根據部分(索賠事件發生情況;已遞交索賠意向書;索賠事件的處理過程;索賠要求的合同根據;所附證據資料);計算部分(額外開支的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和所失利潤);證據部分;
413. 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國家有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據的資料;
414. 工程價款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按月結算支付;分段結算支付;
415. 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16. 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包工包料的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在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價價規范》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對只包定額工日的工程項目則可以不付預付備料款;
417.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兩種:可以從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工程預付款數額時起扣,從每次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基本公式:T=P-M/N;式中T——起扣點,工程預付款開始扣回時的累計完成工作量金額;M——工程預付款限額;N——主要材料的占比重;P——工程的價款總額;建設部《招標文件范本》中規定,在承包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的10%后,由承包人開始向發包人還款;發包人從每次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回工程預付款,發包人至少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期前三個月將工程預付款的總計金額按逐次分攤的辦法扣回;
418. 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支付步驟:工程量測量與統計→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核實并確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支付工程款進度;
419.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工程量計算主要規定是:承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420. 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構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