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合同價款調整
調整合同價款的事項大致包括五大類:一是法規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二是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括“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三是物價變化類,主要包括“物價變化”、“暫估價”;四是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五是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又可分為工程變更類簽證和索賠類簽證。
一、法律法規政策變化
1. 基準日的確定
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 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3. 工程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
(一)工程變更
1. 工程變更的范圍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條款,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 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且工程變更導致的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足15%時,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調整。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①實行招標的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 −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②不實行招標的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 −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前述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3)刪減工程或工作的補償。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二)現場簽證
現場簽證是指發包人或其授權現場代表(包括工程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或其授權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1. 現場簽證的提出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發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時,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
2. 現場簽證報告的要求
(1)現場簽證的工作如果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報告中僅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
(2)如果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當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其單價。
三、物價波動
(一)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 價格調整公式
當確定定值部分和可調部分因子權重時,應注意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其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
(1)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2)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的。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
2. 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二)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四、工程索賠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和分類
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約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和(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1. 按索賠的目的和要求分類
根據索賠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2. 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根據索賠事件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工程延誤索賠、加速施工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終止索賠、不可預見的不利條件索賠、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其他索賠。
五、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其他事件
1. 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2. 招標工程量清單漏項
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漏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3.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經發包人批準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1)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該措施項目是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對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4. 暫估價
(1)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
1)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①若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②若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專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后,以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5.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
(1)提前竣工(趕工賠償)。發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早于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數和合同約定的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的乘積計算的提前竣工獎勵。
(2)誤期賠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如果約定的誤期賠償費低于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的,承包人還應繼續賠償。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6.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以下原則承擔: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