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歸納:
1.基準日的確定
對于基準日之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 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 28 天作為基準日。
2.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習題講解:
根據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 )天作為基準日。
A.28
B.30
C.35
D.42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 天作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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