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為了讓廣大考生更好備考,考試大造價工程師編輯特整理了“2010年造價師基礎理論與法規重點沖刺”以供廣大學員練習使用。更多復習資料請訪問考試大造價師站點。
【知識點】《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部長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第75號部長令)已經廢止。考試依據的《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相應要求不做調整,但《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教材》中的相關內容要按建設部第150號部長令的規定調整。
在此將教材中與此相關的內容在這里做對比分析,以便大家加強記憶。
【大綱要求】
熟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教材相應內容中變動的地方】
1、注冊時間的變化采集者退散
初始注冊: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延續注冊:
第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2、執業范圍的變化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第十五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3、權利、義務變化
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例題】
根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考試資格證書后的有效期限內,持有關資料到省級或者部門注冊機構申請初始注冊,該有效期限為( )個月。
A.1
B.2 來源:www.examda.com
C.3考試大論壇
D.12
【答案】D
【解析】參見《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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