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最新講義22主要講解第五章相關法律法規第二節合同法。
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與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如果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或者雖訂立過合同,但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那么,當事人不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益相當的原則。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主要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選擇方式。
1)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 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一)合同爭議的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二)合同爭議的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種種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由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范的規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合同爭議的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