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P49下)
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在申請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辦理開工報告的,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50上)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報送資料至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P50上)
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