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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察驗槽:觀察的重點應以柱基、墻角、承重墻下或其他受力較大的部位為主,如有異常部位,應會同勘察、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2)輕型動力觸探:當貫入30cm錘擊數大于100擊或貫入15cm錘擊數超過50擊,可停止試驗。基坑(槽)底部深處有承壓水層,輕型動力觸探可能造成冒水涌砂時,不宜進行輕型動力觸探;持力層為礫石或卵石時,且厚度符合設計要求時,一般不需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換填地基法灰土地基:適用于加固深1~4m厚的軟弱土、濕陷性黃土、雜填土等,可作結構輔助防滲層。砂和砂石地基(墊層):墊層可起排水作用。適于處理3.0m以內的軟弱、透水性強的黏性土地基,包括淤泥、淤泥質土;不宜用于加固濕陷性黃土地基及滲透系數小的黏性土地基。粉煤灰用于各種換填地基及大面積地坪墊層等。
(2)夯實地基法
重錘夯實法:適用于地下水距地面0.8m以上稍濕的黏土、砂土、濕陷性黃土、雜填土和分層填土,在有效夯實深度內存在軟黏土層時不宜采用。
強夯法:適用于加固碎石土、砂土、低飽和度粉土、黏性土、濕陷性黃土、高填土、雜填土以及“圍海造地”地基、工業廢渣、垃圾地基等的處理;也可用于防止粉土及粉砂的液化,消除或降低大孔隙土的濕陷性;對于高飽和度淤泥、軟黏土、泥炭、沼澤土,如采取一定技術措施也可采用,還可用于水下夯實。處理范圍:每邊超出基礎外緣的寬度宜為基底下設計處理深度的1/2~2/3,并≥3m。
(1)齡期不應小于28d。
(2)填充墻應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設2?6拉筋,拉筋伸入墻內的長度,6、7度時宜沿墻全長貫通,8、9度時應全長貫通。
(3)墻長大于5m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超過8m或層高2倍時,宜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超過4m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4)在廚房、衛生間、浴室等處采用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砌筑墻體時,墻底部宜現澆混凝土坎臺,其高度宜為150mm。
(1)土石方施工機械:平地機
(2)壓實機械:靜力壓路機(光輪壓路機、輪胎壓路機)、振動壓路機、夯實機械(適用于對黏性土壤和非黏性土壤進行夯實作業。夯實厚度可達到1~1.5m)振動壓路機在瀝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時,初壓和終壓適宜靜壓,在復壓時可以使用振動碾壓。新型壓路機有輪胎驅動光輪式和輪胎驅動凸塊式,適用于各種土質的碾壓,壓實厚度可達150cm;還有適宜邊坡、路肩、堤岸、水渠、人行道、管道溝槽等狹窄地段施工的手扶振動壓路機;適用黏土壩壩面板壓實的平斜面兩用振動壓路機等。
(3)路面施工機械:攤鋪機、瀝青灑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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