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全區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我區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界定“掛證”行為
為更好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各市(地)住建局要清晰界定“掛證”行為,切實做到有的放矢。根據《補充通知》要求,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等若干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按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補充通知》詳見附件1。
二、認真核實“掛證存疑名單”
住建部已將建設類執業注冊人員“掛證存疑名單”(包括工商核對異常信息、企業代碼異常、社保問題異常、注冊人員多單位重復注冊等)提供給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我廳按照企業注冊地進行分類匯總后點對點發至各市(地)住建局(詳見附件2),請及時組織“掛證存疑名單”企業與相關人員聯系,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我廳將根據住建部推送的數據對“掛證存疑名單”進行不定期更新,并及時轉至相關地市。
三、專項整治時間調整
為解決我區專項整治工作自查自糾階段發現的問題,現將自查自糾期限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同時將藏建市管〔2019〕5號文件規定的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指導督促時間順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關工作要求的時間節點依次順延。請各市(地)住建局于2019年4月20日前將自查自糾情況書面上報我廳,于2019年9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總結書面上報我廳。
四、其他要求
專項整治自查自糾階段,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可書面向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各市(地)住建局按“掛證”行為審核處理上報。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我廳將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對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我廳將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向社會公示。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將對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涉及相關廳局其他問題的,可向相關廳局反映,專項整治工作投訴舉報聯系方式詳見附件3。
附件: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
2. 各市(地)掛證存疑名單匯總表(電子版)
3.專項整治工作投訴舉報聯系方式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11日
抄送:區人社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通信管理局
附件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
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
建辦市函〔2019〕9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妥善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更好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并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三、注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對于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注冊狀態異常,并向社會公示。
使用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于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將對仍被標注為注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四、為解決自查自糾階段發現的問題,我部決定將自查自糾期限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同時將建辦市〔2018〕57號文件規定的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指導督促時間順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關工作要求的時間節點依次順延。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下載注冊人員數據,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以及省級通信管理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實社保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注冊人員情況,對照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6種情形建立清單目錄,作為自查自糾情況報告的附件;對屬于其他情形的,應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加快整改。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解釋有關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應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日
附件2:
各市(地)掛證存疑名單匯總表(電子版)
附件3:
專項整治工作投訴舉報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