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甲為加入A合伙企業需要一筆資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萬元,雙方以書面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借款年利率為6%,2年應付利息由乙預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滿時甲一次償還全部借款。丙為甲的保證人,與乙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期滿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證擔保的范圍作約定。乙依約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業。
借款期滿后,乙因經濟業務欠A合伙企業4萬元,因此向A合伙企業主張,就甲欠乙的借款與乙欠A合伙企業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抵銷,但遭A合伙企業拒絕。隨后,乙請求甲償還借款,并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甲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還款,丙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甲、乙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丙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應是什么?
(3)A合伙企業是否有權拒絕乙的債務抵銷請求?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00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卷標準參考答案 二、多項選擇題 三、判斷題 四、簡答題 1.(1)應納稅所得額=-36+100+50=114(萬元) 2.(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按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背書人應按照匯票的文義,擔保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匯票不獲承兌和付款時,背書人對于被背書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負有償還票款的義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背書人禁止背書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3.(1)合伙協議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注意,合伙企業處分不動產、改變企業名稱等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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