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科目可按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四、 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 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