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其他應付款
以上會計科目新準則均有設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結轉即可。
2.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
新準則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調賬時,應將“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計劃、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將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3.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
新準則設置了“應交稅費”科目,調賬時,應將“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轉入“應交稅費”科目。
4.待轉資產價值
新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調賬時,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余額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5.其他負債類科目
其他負債類科目如“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和“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科目余額直接結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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