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
[答案]
(1)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該企業名稱中并沒有標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其名稱應該為“順發貿易有限合伙企業”。
(2)①C的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的約定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處理。
(3)①債權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②A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
2
[答案]
(1)C可以成為該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據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因此,C作為非法人組織,也是可以成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2)在該合伙企業的設立中,合伙人的責任約定有誤。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協議中約定C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不符合規定的。
(3)根據法律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故債權人甲公司有權向A、B
C
D.E要求償還其債務。
(4)該合同應該認定為有效。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權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與之簽約,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質行為是無效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沒有同時獲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質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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