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
[該題針對“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和清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2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反壟斷審查的相關規定。一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的,因此D選項不正確。
[該題針對“反壟斷審查”知識點進行考核]
3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特殊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該題針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審批與登記”知識點進行考核]
4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投資總額在420-1000萬美元之間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因此選項B錯誤。
[該題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知識點進行考核]
5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人員。(1)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因此,無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6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伙企業除名。選項B中,乙尚有部分出資未繳付并不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選項C中,丙個人喪失償債能力,應導致丙當然退伙,屬當然退伙的情形,而不屬于除名的情形。選項D中,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所以丁的行為屬于“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屬于除名。
[該題針對“合伙人的入伙與退伙”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組成。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和設立”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需要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選項B不正確。
[該題針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解散的規定。(1)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2)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不是法定的解散原因,而是轉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也應予解散。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伙企業。(1)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該題針對“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別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和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13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該題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知識點進行考核]
14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律規定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C不符合法律規定。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知識點進行考核]
15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該題針對“合伙事務的執行”知識點進行考核]
16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17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形式。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形式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兩種。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分類”知識點進行考核]
18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出質的限制。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財產”知識點進行考核]
19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1)合伙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3)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對其退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4)合伙人之間約定的合伙企業虧損的分擔比例對合伙人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
[該題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性質”知識點進行考核]
20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1)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內部限制必須以第三人知道這一情況為條件,否則,該內部限制不對該第三人發生抗辯力。(2)當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合伙企業不能因為有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而拒絕向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知識點進行考核]
21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1)選項C: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選項D: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知識點進行考核]
22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律沒有規定制定企業章程,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及程序”知識點進行考核]
23
[答案]:AB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的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不需要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該題針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24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選項B的錯誤在于普通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應該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項D的錯誤在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該題針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知識點進行考核]
25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中需要約定經營期限的行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該行業包括
(1)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咨詢等
(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該題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解散和清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26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一方擔任的,副董事長必須由他方擔任,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該題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知識點進行考核]
27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轉讓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 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具備如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因此選項A不符合規定。
[該題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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