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全國范圍看,特別是從建立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的角度來說,不宜盲目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數量。( ?。?BR> 2. 所有經濟法淵源沒有層次之分,都應該無差別地執行。( )
3. 政府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企業和個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 ?。?BR> 4. 經濟法主體的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R> 5. 經濟法主體不可能同時具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能。( ?。?BR> 6.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 ?。?BR> 7. 對策行為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但是調制行為一定合法。( ?。?BR> 8. 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 ?。?BR> 9. 高層次的調制目標,需要經過一些基礎性行為來實施。( ?。?BR> 10.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 )
11. 調制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要具體地規定在各類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這是“職權法定”的具體體現。( ?。?BR> 12. 市場主體可以要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 ?。?BR> 13.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 ?。?BR> 14. 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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