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其中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選項D: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不能認定為無效。
2.
[答案]AD
[解析](1)選項A: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失效
(2)選項B: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要約沒有發生過效力,就沒有失效的問題
(3)選項C: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選項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3.
[答案]AD
[解析](1)選項B: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2)選項C:約定了違法的解決爭議方式的合同,屬于部分無效的合同。
4.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B: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選項C: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3)選項D:合同被撤銷的,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5.
[答案]ABD
[解析]當事人就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6.
[答案]AD
[解析]本題涉及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選項AB:債務人向第三人負有合同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甲對乙的抗辯不得對抗第三人丙
(2)選項CD:第三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第三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7.
[答案]ABD
[解析]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
[答案]ABCD
[解析]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即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9.
[答案]ABCD
[解析]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均已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10.
[答案]BC
[解析](1)選項B: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選項C: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B:按份共同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2)選項CD: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在本題中,不屬于連帶保證,只能向甲公司追償。
12.
[答案]ABC
13.
[答案]ABC
[解析]選項D:最高額保證中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14.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按份共有人以自己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無需經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有效
(2)選項CD: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15.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C: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即8月1日)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選項CD: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16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而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的
(2)選項CD: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7.
[答案]ACD
[解析]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18.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2)選項B:企業間的留置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關系。(3)選項C:留置權人負有保管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選項D:留置物滅失、毀損而無代位物,留置權消滅。
19.
[答案]ABCD
20.
[答案]ACD
[解析]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才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21.
[答案]AD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抵銷的債務只要求同種類,不要求數額相等
(2)選項CD: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22.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如果提存的費用過高,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2)選項B:提存成立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選項C: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
(4)選項D: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3.
[答案]ABD
[解析](1)選項C:定金罰則、違約金罰則不能并用
(2)選項D:當事人執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24.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25.
[答案]BC
[解析](1)選項A:該贈與合同是口頭形式成立的,合同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合同成立生效
(2)選項B:該贈與是附義務的贈與,但該贈與合同仍是單務合同
(3)選項CD: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
26.
[答案]ACD
[解析]選項B: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7.
[答案]BC
[解析](1)選項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2)選項D: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8.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選項B: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選項C: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9.
[答案]ABCD
[解析]主要工作須經定作人同意或者合同約定;輔助工作無需定作人的同意。
30.
[答案]BC
[解析](1)選項A:不動產設立抵押的,登記設立
(2)選項B: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3)選項CD: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清償。
31.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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