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
2.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BR> 3.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交易,董事會對該交易事項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但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
4.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BR> 5.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 ?。?BR> 6. 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7. 《反壟斷法》主要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予以規制。( )
8.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行為,進行違法性認定時,無需考慮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BR> 9.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10.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認定的是相關市場,即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存在相互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 )
11.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制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BR> 12. 反壟斷法執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啟動、調查、審議、決定和執行。( )
13.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欺騙性標示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詆毀商譽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及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BR> 14. 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而商業賄賂行為主觀上存在以具有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優勢的目的和故意。( ?。?BR> 15.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 )
16.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BR> 17.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BR> 18.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BR> 19.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BR> 20. 廣義的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BR> 21. 企業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騙取主管機關的批準,冒領財政資金和貸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的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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