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及其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 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程序
(四)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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