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總額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與非貨幣形式。
2.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3.企業收入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l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二)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1.對企業銷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
2.采取特殊銷售方式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3.其他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三)提供勞務收入
1.對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的,在納稅期末應合理確認收入和計算成本費用
2.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總價款,按照完工程度確認當期勞務收入,同時確認當期勞務成本。
3.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
(2)宣傳媒介的收費。
(3)軟件費。
(4)服務費。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
(6)會員費。
(7)特許權費。
(8)勞務費。
(四)其他收入
1.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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