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清課程免費試聽>> 章節習題在線測試>>
【233網校福利大放送】:即日起,關注微信并轉發點贊,馬上送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最新獨家資料!時間有限,趕緊行動起來!點擊進入>>
代理(2)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一章 總論 >> 第三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 代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
【本節目錄】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適用范圍
3.代理的種類
4.代理權的行使
5.無權代理
【高頻考點】: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 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權為自己牟取私利,必須做到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以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2. 代理權濫用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
常見的代理權濫用的情況有:一是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二是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三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權的濫用。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視為無效代理。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無權代理
1. 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
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濫用代理權中的“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但是沒有正確的行使其代理權,因而導致無效代理;而無權代理中的“行為人”本身沒有代理權。
2.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視為有權代理。
(2)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3)代理授權不明;(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分析:表見代理的行為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但是由于被代理人自己的“過失”造成“善意相對人”從“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假象”,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法律規定,該代理視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上述2種情況之外,無權代理均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并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備考熱點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前完美沖刺專題
2014年全真標準預測試卷在線模考 中級會計師歷年真題及答案專題
233網校編輯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網校課程全科VIP班 點擊免費試聽>>
包含: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財務管理:(精講+沖刺+習題+考點預測+真題解析+模考押題2套)不過2015年免費重學
贈送:課后習題+章節練習+課件下載+在線模考+講師答疑
報名咨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