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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單選,2010年單選
【本節目錄】
1.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2.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高頻考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與一般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國有獨資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東的單一性。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個。
2.單一股東的特定性。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能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這些特別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上述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職權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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