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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法律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14年10月20日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

  【本節目錄】

  1.保險合同的特征

  2.保險合同的分類

  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4.保險合同的訂立

  5.保險合同的條款

  6.保險合同的形式

  7.保險合同的履行

  8.保險合同的變更

  9.保險合同的解除

  10.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高頻考點】: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特征主要表現為: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為碰運氣的機會性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即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是機會性的,具有偶然性。危險發生的偶然性,決定了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

  3.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臉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上述規定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達成一致即可。

  4.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或主要條款或保險單一般是由保險人一方根據相關規定擬訂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時,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制定的保險條款,一般沒有擬定、礎商或更改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因此,附和性是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

  鑒于保險合同的附和性特點,為了確保保險合同訂立的公正性,我國《保險法》規定了對格式條款的制約機制:

  (1)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食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見前述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最大誠信原則”。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湘超額保險合同。

  除此之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及經營范圍見前述“保臉公司”部分。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應具備的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一般來講,財產保臉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時,應當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一般地,被保險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對保險金的結付享有獨立的請求權。②根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享有如下同意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入變更受益人時也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收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此外,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其他合同一樣,保險合同的訂立有要約與承諾兩個程序。具體到保險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與保險人承保的過程。

 ?。?)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的要求保險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統一的和公開的,故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意味著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險合同條款。

 ?。?)承保。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險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提出的全部條件,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在約定的保險事件到來時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保險人同意承保就意味著承諾,因此,保險合同成立。

  2.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五)保險合同的條款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六)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并交給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單來證明其與保險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保險單中一般印有保險條款,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單就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據此,保險單具有以下作用:(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本身;(2)是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暫保單的有限期限較短,可由保險人具體規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保險單的不清或遺漏。

  5.其他書面形式。除上述四種形式外,當事人可約定采用其他的書面形式。

  (七)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合同有限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積極施救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包括:①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如施救費用等。②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

  3.索賠

 ?。?)索賠的時效。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索賠的程序。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有義務保護現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與勘查,進而提出索賠請求,提供索賠證據,領取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

  4.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接受索賠權利人的索賠要求后所進行的檢驗損失、調查原因、搜集證據、確定責任范圍直至賠償、給付的全部工作和過程。

  (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保險人、保險標的和保險內容均不改變,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行為。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因投保人未按照第36條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具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情形有: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十)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1.代位求償的概念

  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并據此權利予以追償的制度。我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3.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向對保險財產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行使。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十一)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遲交寬限條款。前已述及。

  2.中止、復效條款。前已述及。

  3.不喪失價值條款。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納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后,保險單就具有相當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4.誤告年齡條款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5.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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