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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法律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14年10月20日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簡答

  【本節目錄】

  1.匯票的概念

  2.匯票的出票

  3.匯票的背書

  4.匯票的承兌

  5.匯票的保證

  6.匯票的付款

  7.匯票的追索權

  【高頻考點】: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這三個當事人在匯票發行時既已存在,故屬基本當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隨著匯票的背書轉讓、匯票上設立保證等,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也成為匯票上的當事人。第二,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而非自付證券。第三,匯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據。指定到期日是指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形式。第四,匯票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此處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書人或受讓人。

  根據不同的杯準, 匯票可作不伺的分類:

 ?。?)依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使用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其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銀行以外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凡由銀行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凡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依匯票到期日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是指見票即行付款的匯票,包括注明:見票即付的匯票、到期日與出票日相同的匯票以及未記載到期日的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遠期匯票是指約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匯票,包括定期付款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也叫計期匯票)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

  另外,依記載收款人的方式不同為標準,匯票可分為記名式匯票和無記名式匯票。以簽發和支付地點不同,匯票可分為國內匯票和國際匯票。以銀行對付款的要求不同,匯票可分為跟單匯票和原票。

  (二)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稱發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匯票的出票人在為出票行為時,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由于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一種委付證券,故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真實的支付委托關系,即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或者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此同時,出票人在出票時,必須確保在匯票不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匯票的簽發,必須給付對價,即出票人不得與其他當事人相互串通,利用簽發沒有對價的承兌匯票,通過轉讓、貼現來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出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是要式證券,出票是要式行為,匯票出票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記載一定的事項,符合法定的格式。出票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

 ?、俦砻鳌皡R票”的字樣。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跓o條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③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 如10萬元以下,5 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在實踐中,銀行匯票記載的金額有匯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匯票金額是指出票時匯票上應該記載的確定金額;實際結算金額是指不超過匯票金額,而另外記載的具體結算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芨犊钊嗣Q。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匯票上未記載付款人,則匯票無效。

  ⑤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不允許簽發無記名匯票,匯票上應將收款人名稱作為應記載的絕對事項,以利于匯票的轉讓和流通,減少發生糾紛。

 ?、蕹銎比掌?。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見票即付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確定利息起算日;確定某些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限;確定保證成立的日期;判定出票人^£出票時的行為能力狀態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狀態等。

 ?、叱銎比撕炚?。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已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則匯票無效。

 ?。?)相對應記載事項。是指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俑犊钊掌?。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關于付款日期,《票據法》規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簽發匯票時,只能在這四種法定形式中選定,而不能選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镀睋ā芬幎?,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3.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和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享有追索權。同時,收款人享有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

  (三)匯票的背書

  1.背書概述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倪,持票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該匯票不得轉讓。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的形式

 ?。?)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即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附有條件的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一定的條件,以限制或者影響背書效力。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也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連續而無間斷的。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該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而取得票據的形式,這些都不是依背書而取得的票據。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匯票權利,就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系,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系,該關系形成后,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5.法定禁止背書

 ?。?)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四)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程序

 ?。?)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兌付款的行為。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兌的期限亦不一樣。

 ?、俣ㄈ崭犊罨蛘叱銎焙蠖ㄆ诟犊畹膮R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上述兩類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是從出票人出票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間,持票人應當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見票日為起算日:期來確定的, 匯票不經提示承兌,就無法確定見票日,也就無法確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因此,該種匯票屬于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

 ?、垡娖奔锤秴R票的提示承兌問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這種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 的匯票;二是匯稟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根據法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的匯票。我國的銀行匯票,未記載付款曰期, 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诮邮艹袃?。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鄢袃兜母袷?。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芡嘶匾殉袃兜膮R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生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保證的作用在于加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確保票據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票據保證無效的,票據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被保證人是指票據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等。票據債務人一旦由他人為其提供保證,其在保證關系中就被稱為被保證人。

 ?。?)保證的格式。在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 的字樣和保證人簽章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為相對應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同時,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與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此外,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不為付款提示:①付款人拒絕承兌,無須再為提示;②票據喪失,只能通過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來救濟;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權;④付款人或承兌人主體賢格消滅,持票人無法提示。

 ?。?)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即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巳經獲得付款,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履行審查義務,即應當審查持票人提示的匯票背書是否連續,并應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該等審查義務僅限于匯款格式是否合法, 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封期日前付款,應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據權利人時,對于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據責任, 而對由此造成損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當持票人請求賠償。

  如果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據文義及時足額支付票據金額之后,票據關系隨之消滅,匯票上的全體債務人的責任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七)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要件。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①拒絕證書。②退票理由書。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3.追索權的行使

 ?。?)發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當事人。追索通知的當事人分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人是指持票人以及收到通知后再為通知的背書人及其保證人。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被通知人可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谕ㄖ钠谙?。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應記載的內容。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

 ?、芪丛谝幎ㄆ谙迌劝l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確定追索對象

  ①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诒蛔匪魅说呢熑纬袚?。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

 ?、僬埱髢斶€金額。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該金額和費用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②受領清償金額。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償金額。

  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同時,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據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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