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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義與作用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獨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終止或被撤銷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受到影響。當主合同發生無效、終止、變更等情形時,合同的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對他們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拖延糾紛解決程序,能使糾紛得到及時、高效地解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舉例理解
例如:我與您簽訂了購買您房屋的合同,約定您先將房屋過戶給我,然后我再支付給您款項,咱倆又約定了一個仲裁協議,如果發生了糾紛,那么就到北京的某家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以仲裁方式解決。后來您將房屋過戶給我,我卻以資金不足,無法履行合同為由中止履行合同,您肯定不干,此時仲裁協議是不可能隨著主合同中止而失去效力的,如果失去效力,那么咱倆之前訂立仲裁協議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3.【提示】仲裁協議與仲裁裁決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對于發生的糾紛要申請仲裁的這個約定(即協議),這個協議的效力有問題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因為仲裁協議無效的話,那么當事人就可以不仲裁,而直接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經過審理作出的法律文書,它是作出之日就發生效力;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
所以,要明確: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才能去申請仲裁,從而得到“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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